2014-03-03 19:50:59
這周發生在雲南昆明的暴力恐怖行為震撼了所有善良的人們,一夥歹徒殘忍地殺害了與其素不相識、毫無瓜葛的路人。隨著新聞報導的逐步深入,這一兇殺案件的面目初步顯山露水。儘管官方明智地避免提及肇事者的民族屬性,但嫌犯的身體、語言以及其他特徵和證據交織指向了維吾爾族。這一指向和之前發生的幾次暴力事件其實共同描繪出了近20年來新疆維吾爾族和中國政府的關係走向。
對於這些暴力行為,網路、微博以及媒體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地發表了不同見解。其中在中國大陸不乏情緒性地宣洩,也不乏宣傳性的總結;而在國外,對這些暴力的根源更多地同中國的少數民族政策和人權事務聯繫起來。這些不同的觀點和視角其實正反映瞭解讀這些現象的複雜性和多樣性。本文無意就具體的案件進行刑偵式的具體分析或意識形態化的說解,而是通過回顧中國近代穆斯林和國家的關係模式,來分析當代所謂“民族”範式和“民族政策”在處理新疆穆斯林公民和國家主體之間的問題。
如果我們從清代開始看待中國有效管轄新疆的歷史,那麼清史專家很自然地聯想到一個詞:“回部”。乍一看,這一術語似乎是個偏正名詞,來指代“回人的部落”。但通過研究清代治理新疆的模式就可以得出,其實,在清代的國家政治中,“回-部”是一個聯合名詞。它實際上是指對清代版圖內的回疆穆斯林的治理模式。簡單地說,“回”是指同穆斯林有關的事務,尤其是宗教、民族、風俗、法律等;“部”是指清朝維護新疆統治的一種間接管理模式,即如同對“准部”“番部”一樣,清朝採取的是一種以駐軍為威懾的地方自治模式。因為清朝的多元民族屬性,學者們更傾向於注重對清代“回部”之“回”的族群性和宗教性的研究,而或多或少忽略了對“部”的政治內涵的研究。其實這一聯合片語所表達的資訊是:國家以“部”之管理模式經營新疆穆斯林,同時又以當地穆斯林的民族和宗教屬性而因地制宜地自治。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清代的回疆穆斯林可以沿用當地的文化、宗教、甚至法律來治理。這種關係模式實質上是在地方自治和國家主權之間形成了一種平衡:即維吾爾人的民族宗教文化得到了充分的維護和實踐,而國家又有效地實施了主權和管轄。
對於這些暴力行為,網路、微博以及媒體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地發表了不同見解。其中在中國大陸不乏情緒性地宣洩,也不乏宣傳性的總結;而在國外,對這些暴力的根源更多地同中國的少數民族政策和人權事務聯繫起來。這些不同的觀點和視角其實正反映瞭解讀這些現象的複雜性和多樣性。本文無意就具體的案件進行刑偵式的具體分析或意識形態化的說解,而是通過回顧中國近代穆斯林和國家的關係模式,來分析當代所謂“民族”範式和“民族政策”在處理新疆穆斯林公民和國家主體之間的問題。
如果我們從清代開始看待中國有效管轄新疆的歷史,那麼清史專家很自然地聯想到一個詞:“回部”。乍一看,這一術語似乎是個偏正名詞,來指代“回人的部落”。但通過研究清代治理新疆的模式就可以得出,其實,在清代的國家政治中,“回-部”是一個聯合名詞。它實際上是指對清代版圖內的回疆穆斯林的治理模式。簡單地說,“回”是指同穆斯林有關的事務,尤其是宗教、民族、風俗、法律等;“部”是指清朝維護新疆統治的一種間接管理模式,即如同對“准部”“番部”一樣,清朝採取的是一種以駐軍為威懾的地方自治模式。因為清朝的多元民族屬性,學者們更傾向於注重對清代“回部”之“回”的族群性和宗教性的研究,而或多或少忽略了對“部”的政治內涵的研究。其實這一聯合片語所表達的資訊是:國家以“部”之管理模式經營新疆穆斯林,同時又以當地穆斯林的民族和宗教屬性而因地制宜地自治。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清代的回疆穆斯林可以沿用當地的文化、宗教、甚至法律來治理。這種關係模式實質上是在地方自治和國家主權之間形成了一種平衡:即維吾爾人的民族宗教文化得到了充分的維護和實踐,而國家又有效地實施了主權和管轄。
國家和維吾爾人的這一“回-部”關係模式在民國轉變成“回-民”模式。孫中山的民族主義運動和“五族共和”(漢,滿蒙,回,藏)的思想和實踐將中華民國和維吾爾穆斯林(也包括現在的回族穆斯林)之關係定義為“回-民”:一方面,維吾爾穆斯林(和內地回族穆斯林)的民族宗教文化屬性“回”得以延續和尊重,另一方面,清代的“部”政轉變成“民”政,即在新的政治架構下,維吾爾人和其他族群一樣,都是中華民國的公民。
這樣,我們不難看出,中華民國和維吾爾穆斯林的關係模式的根基沒變,即維吾爾穆斯林的“回”性和中華民國公民的“民”性在這個新的聯合片語中也達到了另外一個平衡和穩定。
而在新中國的民族模式下,包括維吾爾族在內的少數民族和國家主體的關係出現失衡。在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儘管民族模式、民族識別以及民族政策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少數族群民族文化身份的承認,但是卻沒有清晰定義國家賦予少數民族成員的政治身份和地位。以“維吾爾族”為例,在這個新的指帶中,我們只看到了“維吾爾”的民族和文化意涵,但卻沒有看到它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權力。也就是說,在民族模式建構的國家和維吾爾族的關係中,我們沒有看到清代的“部”,也沒有看到民國的“民”。即使是高度政治化、制度化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踐,充其量也就是對少數民族民族屬性的一種地方性展示;在國家層面來講,缺乏一個清晰定義各族人民政治身份的概念。這種缺失一方面使得少數民族在中國的存在更多地是以單個的“族”為單元,而不是同清代的“回-部”或民國的“回-民”這樣一種既兼顧其民族文化屬性又涵蓋國家政治身份的聯合體。這種單一“族”體的存在和強化(常常被認為是“民族主義”),對於國家來說,顯然成了一種心腹之患。所謂的增強國家觀念的種種運動也就從弱化或消除“族”性開始。而從少數民族的角度來看,其“族”性的伸張不但沒有獲得應得的政治和法律地位,而且卻因為伸張而遭受更重打壓。所以在有關誰是“中國人”這個問題上,儘管缺省的選項是中國境內所有的少數民族和多數民族都是“中國人,”但民族模式下的“漢族”或“維吾爾族”都沒有呈現出它們的政治身份。
在思考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和國家的關係時,很顯然“民族政策”(無論是好是壞)只是有關“族”的一部分,而另一有關國家政治身份的部分至今還是個空缺。北京大學的馬融教授顯然看到了這一缺陷和缺失。他積極宣導的少數民族的“公民”身份和個體權利顯然有所指。但是,我們必須要強調,少數民族成員平等政治身份和權力的獲得並不意味著他們要以放棄自己的集體性的民族文化宗教傳統為代價。正如中央民族大學的張海陽教授所呼籲的那樣,少數民族的族群性是不能也無法磨滅的。清代的“回-部”和民國的“回-民”的關係模式其實已經提供了如何將少數民族的民族文化屬性和國家賦予的政治身份有機結合的歷史先例。如是,那麼當前中國有關少數民族問題、尤其是新疆問題的本質不是“民族政策”和“民族關係”,而是如何重建有機整合的“族-民”模式,它既可以尊重少數民族的民族文化宗教,又可以體現國家的政治身份和國家認同。
(作者馬海雲為美國馬里蘭霜堡大學歷史系教授,研究中國穆斯林民族和伊斯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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