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代以來,伊斯蘭教法(Sharia)從未在中國完全的實踐,僅僅縮限於個人宗教功修層次。主要原因有1.皇權政策,不容許有挑戰皇權的行為。2.為了生存,受到漢人儒家與禮儀的影響,依附以漢人為主體的社會,導致在地化的開始。3.不同教派的引入,內部紛爭不斷,缺乏超越教派的領導者。
【摘要】中国穆斯林素称自己属伊斯兰教逊尼派哈乃斐教法派别。本文认为,从明代开始,哈乃斐教法从“法”的范畴走向“俗”的领域,具有中国本土的特点。清代苏非派产生后,教法从“一元”演变为“多 元”,成为一种“内行外明”的礼仪制度,中国苏非派穆斯林遵行的教法是融苏非主张、本土习俗和哈乃斐教法为一体的一个“综合体”。
上承元代,明前期伊斯兰教仍为普传时期。伊斯兰教在这个特定环境下,从元代的地方化向明代民族化过渡。元代前期和中期是回回民族的孕育时期,元末是回回民 族的成熟时期,明初回回民族共同体形成。伊斯兰教在这一过程中起了一定的纽带作用。伊斯兰教法经唐、宋、元及明前期八百年左右与回族先民的交互作用,至明 中叶前后逐渐表现出以回族为代表的内地形式和以维吾尔族为代表的新疆特色。因此,有学者认为,元末明初伊斯兰教法大致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在维吾尔族 伊斯兰教中,是教法“与民族习惯法经过一定时间碰撞后,最终名义上替代了民族习惯法,但实施过程中又受地方政权和民族习惯法的限制和影响。”表现在回族伊 斯兰教中,是教法“受到国法和占统治地位的上层政治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只能在宗教生活和穆斯林的某些局部生活领域起作用。第三种情形是教法同有关民族习惯 的调和,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哈萨克穆斯林中。”①故,明清时代的伊斯兰教是“完成了地方化和民族化的中国伊斯兰教”。②穆斯林在饮食、服饰、语言、习惯上 已纯粹为中国人。
回回民族形成后,在中国形成“大分散、小聚居”的居住格局,聚居区以西北、西南、华北、江南为代表,回族从此登上了中国历史的大舞台,因之伊斯兰的地域特 点显得尤为突出。伊斯兰教法从“法”转向“俗”,并从“俗”开始具有了本土化的特点,这已是伊斯兰教法一个不可逆转的态势。本文拟对明清时回族穆斯林遵行 的教法略作述论,求教先辈、同行。
一、明代的教法
1.明代政权对伊斯兰教法的态度
明政权对伊斯兰教法的态度即是对伊斯兰教的基本立场。明代300年中,从总体上说,明王朝对伊斯兰教的政策基本上是优厚的,对穆斯林的态度基本上是宽容 的。这是因为伊斯兰教义无损明朝政权,伊斯兰教法律例有利于明王朝巩固政权。因而朱元章御制《至圣百字赞》:“乾坤初始,天籍注名,传教大圣,降生西域, 受授天经,三十部册,普化众生,亿兆君师,万圣领神,协助天运,保庇国王,五时祈祷,默祝太平,存心真主,加惠穷民,拯救患难,洞彻幽冥,超拨灵魂,脱离 罪孽,仁覆天下,道贯古今,降邪归一,教名清真,穆罕默德,至贵圣人。”③认为伊斯兰教是“协助天运,保庇国王”的。明成祖朱棣也曾下旨说,穆斯林能“敬 天事上,益效忠诚。”宣宗也曾下敕谕,命郑和下西洋,乞修南京三山街礼拜寺。武宗最为接近伊斯兰教,曾有诗云:“一教元元诸教迷,其中奥妙少人知;佛是人
修人是佛,不尊真主却尊谁?”④又禁民间养猪:“正德十四年(1519年)九月,上次保定,禁民间畜猪,著为令。”⑤此外,“世宗敕名净觉寺,行令礼部给
与札付,冠带荣身”,“令各省随方建寺,赴京比例,请给札付,住持寺院。”⑥以上史料皆说明朝廷对伊斯兰教采取了支持、保护和利用的政策。伊斯兰的信仰是 合法的,教法是合情合理的,这为哈乃斐教法在明代的实施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但是,明代民族之“约束化导”,伊斯兰教法的异化是值得一提的。《大明律》
规定:“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汉人)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宫为奴。”⑦所谓色目人本来以回回人占大多数人,这条限制色目 人的法律实际上就是限制穆斯林的法律。另外朝廷在内地禁止“胡服、胡语、胡姓”,改变穆斯林的习俗,是统治者试图在文化上模糊穆斯林的民族意识,以达到促其被同化的目的。
(明代開始,皇權限制穆斯林在中國的自主權,自主權僅僅限於宗教功修,宗教學者職能縮限於清真寺內部,導致在地化的開始,生活方式(婚姻、喪葬、飲食習俗、漢文著述等)深受漢人主體文化影響。)
2.掌教职司和教法的主要表现
自唐宋至元代,穆斯林居住区都设有处理宗教事务和一般诉讼案件的教长和教法官。至明代,朝廷担心外族政权势力膨胀,会妨碍自己的司法权,因而在回回穆斯林 中只设教长而不设教法官。教长只有宣传教义教律的权力,不能再掌理民间诉讼。同时,根据伊斯兰教制度,教职人员均有专门称呼,明朝廷认为是“标新立异”, 于是“诏命废止,以后统称掌教者为‘老师傅’云。”⑧从此看出,明代只准一人管理穆斯林的“五功”义务,“老师傅”的活动范围只在清真寺内。
明代较为宽容的政策为穆斯林履行“五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从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清真寺可知,明代穆斯林对“五功”恪守不移。至于财产继承、债权债务、刑 法、诉讼程序等教法律例,归明政府管理。教法规定,穆斯林须实行“内婚制”。“青年人啊!你们当中谁有能力结婚就当结婚。”⑨《古兰经》说:“你们不要娶 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于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 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你们爱慕他。”⑩穆斯林要与外教徒联姻,对方就必须改信伊斯兰教。而明代则“不许本类自相嫁娶”,即使本类婚配,也 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定。哈乃斐教法认为,未婚子女除有监护人外,还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由此看出这一法律已失去了原来的特质,婚礼上吸收汉人的习 俗不少。如互相间、向长辈行拜礼,念“尼卡哈”(证婚词)时,教长抛撒糖果、花生、核桃等。
据伊斯兰教法,丧葬是每位在世者对亡者应尽的义务。殡礼极为重要,明代“掌教为亡人念色纳(赞美词),并赞圣,众人静默,念毕,众人杜哇(祝寿词)。”这是哈乃斐教法的严格主张。丧葬仪式设有十几个步骤。
明代中后期,回族穆斯林根据哈乃斐教法,列举了数十种不可食的动物:侵夺类,如雕、鹰、鸦、鹊;暴恶类,如虎、狼、狮、豹;顽滑类,如熊、猴、狐、鼠;贪 污类,如犬、猪;乱群类,如驴、骡、象、猫;介虫类,如龟、鳖、蛤、蛇、蚁、蜂、蚕。在穆斯林诸多的禁食物中,唯禁猪最严。另外,教法还严格禁止饮酒, 《古兰经》规定:“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⑪刘智说:“圣人曰:酒,致乱之钥,速祸之媒 也。”又说:“酒为众恶之母,初虽少饮,终则沉酣无度,断勿饮之。”至于可食用之动物,刘智概括为:“凡禽之食谷者,兽之食刍者,性皆良,可食。”“六 畜”中只有驼、牛、羊肉可食;野生的鹿、麝、兔,“刍食而益人,亦可食”;禽类中食谷的鸡、鸭、鹅、鸽、鹑皆可食;鱼类中凡有鱼首鱼尾、脊有刺、腰下有翅、身上长鳞的都可以食,否则不可食。由此可见,如果没有明中后期的定型,刘智就不可能作出这么全面且完全符合哈乃斐教法主张的总结。
从以上看出,有明一代,虽然哈乃斐教法的实施有朝廷宽容政策,但穆斯林执行教法的力度不大,教法本异相杂,法为俗,俗亦法,呈现出民族化的特点。以王岱舆为代表的一批回儒,“以儒释伊”,也是教法变异的一个主要原因。
* * 注释 * *
①王友三主编.中国宗教史[M].上卷.济南:齐鲁书社,1991.673.
②金宜久.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地方化和民族化[J].世界宗教研究,1995,(1).
③傅统先.中国回教小史[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60.
④王岱舆.正教真诠[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12.
⑤傅维麟.明书·武宗本纪[M].
⑥马欢.瀛涯胜览[M].
⑦《大明卷》卷六《蒙古色目人婚姻》。
⑧薛文波.明代与回民之关系[A].中国伊斯兰教史参考资料选编[C].上册.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212.
⑨宝文安等译.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44.
⑩马坚译.古兰经[Z]2∶222,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⑪马坚译.古兰经[Z]5∶90,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①王友三主编.中国宗教史[M].上卷.济南:齐鲁书社,1991.673.
②金宜久.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地方化和民族化[J].世界宗教研究,1995,(1).
③傅统先.中国回教小史[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60.
④王岱舆.正教真诠[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12.
⑤傅维麟.明书·武宗本纪[M].
⑥马欢.瀛涯胜览[M].
⑦《大明卷》卷六《蒙古色目人婚姻》。
⑧薛文波.明代与回民之关系[A].中国伊斯兰教史参考资料选编[C].上册.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212.
⑨宝文安等译.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44.
⑩马坚译.古兰经[Z]2∶222,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⑪马坚译.古兰经[Z]5∶90,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二、清代的教法
1.清廷对伊斯兰教的基本政策
清廷对伊斯兰教的态度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从康熙到乾隆中期,“在齐其政而不移其俗”思想的指导下,清廷对伊斯兰教既不尊崇也不反对,允许其合法存在,但进 行严格的管束。雍正认为伊斯兰教“乃其先代留遗,家风上俗”,“非作奸犯科,或世巫民者比”,应“从俗从宜,各安其息”,不得“强其划一”,而要“一视同
仁”。同时,康雍朝还褒奖效力朝廷的穆斯林上层,保留边疆地区宗教上层的某些特权,在西北地区推行乡约制度,以防发生违法行为。乾隆中期以后,朝廷与穆斯
林发生激烈对抗,乾隆便改而采取无情镇压和分化瓦解的政策,激起多次回民起义。朝廷拉拢其他民族上层牵制和压迫回族,在回族内部采取“以回制回”的策略, 拉拢老教,打击新教。《大清律例》中针对回族的法律条文共有13条。①回回纠众持械,罪加一等。犯窃盗者面刺“回贼”字样。禁新疆回民与内地回民往来。与 此相适应,朝廷对伊斯兰教实行压制政策。乾隆四十六年、四十九年两次回民起义,使朝廷更加仇恨回族及其宗教,采取了“残酷镇压,剿抚兼施;禁绝新教,欲灭 ‘教门’;挑拨离间,制造纠纷;‘以回制回’,进行分化”②以及革除阿訇、掌教、师父等名目,拆毁新教清真寺的反动政策,在全国清真寺内供奉上书“皇帝万 岁万岁万万岁”的牌位等等。这一系列政策自乾隆至清朝结束,一直没有放松和改变过。
2.教派和门宦的产生
伊斯兰教自唐代传入中国至明末,既无教派之争,又无门宦之别,皆为古传老教“格的目”派。它在信仰和活动上严格遵守伊斯兰传统的教义教法,属逊尼派,遵守 哈乃斐教法主张。明末清初,苏非派传入中国,格的目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我国西北地区的虎夫耶、哲赫忍耶、嘎的林耶、库不忍耶占领了伊斯兰教的主要舞 台,因而伊斯兰逊尼派教法部分地演化为苏非派教法,哈乃斐教法发生了变化。
3.教派门宦中教法的变化
格的目派。“格的目”为阿拉伯语音译,意为“古老的”、“传统的”,故有老古派、尊古派之称,在我国普遍称为“老教”。它在中国有较长的历史,教义教律承传久远,因而有学者认为“格的目遵行的是四大索哈白的依知麻尔以前的教义”③,又说“格的目声称
自己是大伊玛目哈乃斐的门徒”④。这两者是一脉相承的关系,并不矛盾。一句话,格的目属正统派。格的目严守老规矩,重视“舍若阿提”(伊斯兰法),反对标 新立异,因而,得到了人们的普遍尊重。格的目在教团组织上实行互不隶属的单一教坊制,教务管理上采取教长或阿訇聘任制和“三掌教”(伊玛目、赫推布、穆安 津)制,教长全面主持坊内宗教事务,赫推布协助教长工作,穆安津专司宣礼。清初,苏非派传入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格的目,派内分化,又由于受中国传统文 化的长期影响,在教法中融进了不少传统习俗,如丧葬穿白戴孝、“逢七”纪念等。格的目派教法的变化突出表现在对斋戒期限的确定上。圣训:“月有二十九天, 在未见月前别封斋,如果云遮住了月亮,那你们就全美三十天的斋吧。” ⑤“你们见月封斋,见月开斋。如果月儿被云遮住,那你们就数全伊历八月的30天 吧。”⑥哈乃斐教法认为,伊历九月的斋戒应封满30天,如果在第29天见到新月,即可开斋。格的目不论月缺月圆一直是初三封斋,初三开斋,因而它被称为 “初三派”。格的目承认有“女圣人”。哈乃斐教法说,在穆罕默德以后,再无男女“圣人”出现,但格的目却认为穆罕默德的女儿法蒂玛是“女圣人”,故有纪念 法蒂玛的“女圣纪”。丧葬时,格的目主张以《古兰经》转“费地叶”(恕罪),在哈乃斐教法中是“比达尔提”(新生,意即穆罕默德生前未从事过的事)。格的 目有为亡人穿白戴孝,每逢头七、二七、三七、四十天、百天、周年、三年宰牲干“尔曼里”(善功),搭救亡人的习俗。哈乃斐教法主张生者只能为亡人做“嘟 哇”,以求真主宽恕,不主张逢七干“尔曼里”。由此看出,格的目自称是哈乃斐派,但并未完全履行哈乃斐教法的主张,这是它在儒家文化圈中的特有变化,也是 它长期与儒家学说碰撞的结果。格的目“聚礼拜”礼十六拜,又是切合实际的哈乃斐教法的具体体现。根据圣训,聚礼拜可礼六拜,也可礼十拜。哈乃斐教法认为,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可按圣训规定,非政教合一的国家既要礼六拜聚礼拜,又要礼十拜响礼拜,尽管这一主张遭到其他法学派的反对。
总之,清代格的目由“统一形式存在的格的目转换为作为教派形式存在的格的目”⑦,它的教法实践自然而然地带有一定的门户观念,加之受儒家及其礼俗制度的影响,表现得更加世俗化,但它对念、礼、斋、课、朝这一教法总原则的遵行是始终如一的。
(老教格的目不完全按照哈乃斐教法學派,已經受到漢人儒家禮儀影響)
西道堂。刘介廉的《天方至圣实录》是西道堂宣传并履行伊斯兰教教法的蓝本,因而西道堂有“汉学派”之称。顾名思义,西道堂是一个既有伊斯兰宗教特点,又有 中国儒学之特点的典型的“伊儒综合体”。西道堂采用的《天方性理》、《天方至圣实录》、《天方典礼》、《五功释义》、《正教真论》、《归真要道》、《清真 大学》、《清真指南》等不同程度地受苏非思想和儒家文化的影响,因而,在教法上,西道堂并非严格的哈乃斐教法执行者。
据《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的研究,西道堂有商行、牧场、林场、耕地等,至1949年前,有农庄13处,耕地771.82石;有10个商行,铺面61间,旅店2处,商行驮牛达2000多头,骆驼60峰,驮骡40多匹;共有大小林场13处,木材经销厂1处;先后在夏河、碌曲和卓尼建立了3个牧场,驮牛2000余头,马匹500多,菜牛500余头,耕牛200余头,羊千余只。⑧西道堂将部分财产施于派内外穷人,其余皆用于社团群体。
哈乃斐教法规定:农、林、牧、商都应交纳一定的天课。农副产品应将收获的1/10作为天课缴出。牧禽类:羊满40只交牝羊1只,每增加羊百只增捐牝羊1 只;牛满30头交一岁的牛1头,满40头交两岁的牝牛1头;5峰驼交羊1只,满25峰交牝驼1峰。商品折合成货币后按1/40缴天课,不足以上规定,均可 自由捐缴。⑨从上看出,西道堂对天课的处分照顾到了群体之利益,没有完全按教法规定履行义务。这是西道堂按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教法。
苏非派。清初,苏非派传入中国,与儒家思想相结合,形成了虎夫耶、哲赫忍耶、嗄的林耶、库不忍耶四大苏非教团,我国称“四大门宦”。苏非派的传入打破了 “格的目一统天下”的局面,哈乃斐教法也从一元转向多元。从严格意义上讲,伊斯兰教三大派别(逊尼派、什叶派、苏非派)各有其教法理论和实践,哈乃斐教法 属逊尼派教法之一支。因此,我们说中国苏非派教法是融苏非主张、中国习俗、逊尼派哈乃斐教法为一体的一个综合体,其制度是“扩大了的教坊制”。⑩
中国苏非派在承认“真主唯一,穆罕默德是主之使者”的前提下,又特别强调教主的作用,视教主为“卧里”(真主的友人,受真主宠爱的人),甚而将教主神化, 这与逊尼派哈乃斐信仰有所不同。除信仰外,苏非派的念、礼、斋、课、朝也与哈乃斐教法略有不同,主要表现在:念。在哈乃斐教法里,穆斯林慎诵《古兰经》以 及《古兰经》、圣训中的赞主赞圣词,没有固定的程式,没有规定诵念次数。苏非派除念诵赞主赞圣词外,还要念诵教主秘传的固定的“齐克尔”。“齐克尔”是阿 拉伯语音译,意为“提示”、“怀念”、“记念”。苏非派念“齐克尔”时有“若干要件、细则和姿势、呼吸、声调、动作、意念规定的复杂仪式。”⑪如花寺门宦 “出气念‘俩一俩海,引兰拉乎’(万物非主,唯有安拉———引者注),吸气念‘穆罕默德,若苏扰拉希’(穆罕默德是安拉之使者———引者注)”⑫;哲赫忍 耶向右念“俩一俩海”,向左念“引兰拉乎”,同时全身左右摆动;通贵门宦念“齐克尔”时“大喊大叫”;花门寺门宦每天要念“四万八千次赞词”⑬;高赵家门 宦念时“又跳又哭”。⑭苏非派“念功”的这些特点,在哈乃斐教法中很少有证据佐证。
①参见王东平.《大清律例》回族法律条文研究[J].回族研究,2000,(2).
②李兴华.清政府对伊斯兰教(回教)的政策[A].清代中国伊斯兰教论集[C].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
③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104.
④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120.
⑤康有玺译.布哈里实录全集[Z].1907条,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
⑥康有玺译.布哈里实录全集[Z].1802条,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
⑦李兴华等著.中国伊斯兰教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12.
⑧参见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Z].
⑨参见瓦赫布博士.伊斯兰教法M].(阿文版)第二卷.大马士革:大马士革思想书局,1989.837844.
⑩牟钟鉴、张践著.中国宗教通史[M].下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29.
⑪李兴华等著.中国伊斯兰教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53.
⑫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250.
⑬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247.
⑭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318.
②李兴华.清政府对伊斯兰教(回教)的政策[A].清代中国伊斯兰教论集[C].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
③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104.
④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120.
⑤康有玺译.布哈里实录全集[Z].1907条,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
⑥康有玺译.布哈里实录全集[Z].1802条,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
⑦李兴华等著.中国伊斯兰教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12.
⑧参见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Z].
⑨参见瓦赫布博士.伊斯兰教法M].(阿文版)第二卷.大马士革:大马士革思想书局,1989.837844.
⑩牟钟鉴、张践著.中国宗教通史[M].下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29.
⑪李兴华等著.中国伊斯兰教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53.
⑫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250.
⑬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247.
⑭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318.
拜功。伊斯兰教逊尼派要求穆斯林必须履行每日五时(晨、晌、晡、昏、霄)拜,聚礼拜、会礼拜及在不同时期的副功课。有的门宦在完成五时拜功后,还要做数拜副 功,甚至多达“八十四拜副功拜”。①哈乃斐教法规定:“白昼的副功超过四拜,夜里的副功超过八拜,乃属麦克鲁海(可憎行为)。” ②哲赫忍耶将主麻的十六拜简化为十拜,哈乃斐教法认为: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主麻”礼六拜或十拜;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主麻”礼十六拜。哲派礼拜显然依 “穆圣在聚礼拜前礼四拜,聚礼后回家礼四拜”。③这是哲派切合实际的做法。总之,门宦中的部分信众放松履行五时拜,注重副功。朝拜拱北、坟墓,跪拜教主是 中国苏非派的特点。他们视跪拜教主为至要:穆夫提门宦“教民见教主必须实行跪拜礼”④;鲜门干“尔曼里”(善功)时,参加者都要“向着香炉叩头”。⑤据 《热什哈尔》讲,哲赫忍耶“道祖”马明心在静修完后,对仆人说:“向我叩头吧,我就是真主,我就是圣人。”⑥;大拱北门宦的教徒“每遇三灾八难,即到拱北 点香,求助‘祁道祖’保佑”,“出家人早晚给祁静一等的墓冢或静室点香叩头”,他们说:“祁静一是一个‘物里’(贤人),是真主最喜爱的人,在真主最喜爱 的人面前拜主,真主会饶恕的,是符合《古兰经》及《圣训》精神的。”⑦高赵家门宦“既信‘呼达’(波斯语,即真主———引者注)又信教主”。⑧其实伊斯兰 教法绝不允许向人、物行叩拜礼。哈乃斐教法规定:“你们不要崇拜两个主宰,应受崇拜的应当只是一个主宰。”⑨“除真主外,绝无应受崇拜者,他有许多最美的 名字。”⑩“我确是真主,除我外,绝无应受崇拜者,你应当崇拜我,当为纪念我而谨守拜功。” ⑪“你们不要在墓地礼拜,也不要坐在坟墓上。”⑫ 由此看出,门宦吸取了佛道文化,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儒家文化为门宦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斋戒。斋戒源于阿拉伯蒙昧时代,最初穆罕默德习惯于伊斯兰历一月十 日(“阿舒拉”日)为斋戒日,伊斯兰教历二年(624年),把每年九月的斋戒规定为“反若宰”(主命)。《古兰经》说:“信教的人们啊,斋戒已成为你们的 定制。”⑬因此,否定主命斋戒是背信,即被断为昧道者。苏非派在完成主命斋戒后,还要封一些副功斋,门宦更重视副功斋戒。哲赫忍耶说:“须知,我们的大教主维尕叶的教乘是哈乃飞派。”⑭但还是认为“希吉拉历(伊斯兰历)元月(穆哈 兰)、七月(莱者布)、八月(舍尔巴尼)、十二月(祖勒罕直)封十日、元月封初二至十二、十二月封下旬或满月斋(七月及八月)”⑮的斋戒是一种“瓦吉 布”,即必定义务。有的门宦甚至长年封斋,从而表示信徒的虔信和禁欲主义。哈乃斐教法认为副功斋戒为可嘉善行,最佳副功斋是隔日斋戒。另外,在“每月 13、14、15日,每周星期一、星期四,伊历10月16日,非朝觐人员在12月9日的斋戒”⑯也为副功斋。天课,阿拉伯语称为“则卡特”(Za
kat),原意是“净化”、“增长”。在教法上意味着施舍财富是净化资财,消除人的悯吝,使其财产不断繁盛。《古兰经》中有32处提到“则卡特”,12处 提到“撒德盖”(施济)。公元632年定为穆斯林法定的主命。按哈乃斐教法,八种人可以接受天课,但不能用于修建清真寺、收殓亡者、偿还亡者债务和有血 源、姻亲关系的人。由于门宦特有的组织形式,用于八种人身上的天课实则微乎其微,实际上,教徒的施舍全部给了教主或拱北或道堂。这样,天课便改变了它原来 的纯朴的宗教慈善性质,逐渐演变成了“封建特权”的经济来源之一。
哈乃斐教法规定应从农副产品、牲畜、金银、商品和矿产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缴纳天课。
农副产品:粮食作物一般缴私地收入的1/10,这种天课也叫“吾什若”;副产品折合代金交纳2.5%。
牲畜:放牧的驼、牛、羊计征天课,驼为5峰,牛为30头,羊为40只。驼的计征起点为5峰,超过5峰的征缴数为:
① 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247.
② 王静斋编译.选译详解伟嘎业[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203.
③ 脑威.清廉者之园圃[M].(阿文版)大马士革:大马士革马蒙书局,1992.355.
④ 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311.
⑤ 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226.
⑥ 杨万宝等译.热什哈尔[Z].上海:三联出版社,1993.2.
⑦ 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334341.
⑧ 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318.
⑨ 马坚译.古兰经[Z]16∶51,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⑩ 马坚译.古兰经[Z]20∶8,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⑪马坚译.古兰经[Z]20∶14,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⑫ 参见康有玺译.布哈里实录全集[Z].434436条,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
⑬ 马坚译.古兰经[Z]2∶183,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⑭ 马学智等摘译.哲赫林道统史小集·作者自序[Z].
⑮ 李兴华等著.中国伊斯兰教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72.
⑯ 瓦赫布博士.伊斯兰教法[M].(阿文版)第二卷.大马士革:大马士革思想书局,1989.588589.
⑰ 参见瓦赫布博士.伊斯兰教法[M].(阿文版)第二卷.大马士革:大马士革思想书局,1989.845846.
⑱ 赛生发编译.伟嘎叶教法经解[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121123.
② 王静斋编译.选译详解伟嘎业[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203.
③ 脑威.清廉者之园圃[M].(阿文版)大马士革:大马士革马蒙书局,1992.355.
④ 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311.
⑤ 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226.
⑥ 杨万宝等译.热什哈尔[Z].上海:三联出版社,1993.2.
⑦ 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334341.
⑧ 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318.
⑨ 马坚译.古兰经[Z]16∶51,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⑩ 马坚译.古兰经[Z]20∶8,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⑪马坚译.古兰经[Z]20∶14,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⑫ 参见康有玺译.布哈里实录全集[Z].434436条,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
⑬ 马坚译.古兰经[Z]2∶183,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⑭ 马学智等摘译.哲赫林道统史小集·作者自序[Z].
⑮ 李兴华等著.中国伊斯兰教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72.
⑯ 瓦赫布博士.伊斯兰教法[M].(阿文版)第二卷.大马士革:大马士革思想书局,1989.588589.
⑰ 参见瓦赫布博士.伊斯兰教法[M].(阿文版)第二卷.大马士革:大马士革思想书局,1989.845846.
⑱ 赛生发编译.伟嘎叶教法经解[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121123.
【作者简介】哈宝玉 (1967——),男,回族,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宗教学硕士。
本文曾载《西北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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